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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 第41條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41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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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中另有 10 條條文提到第4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19條
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指患重大疾病或身心障礙不能行動,…
第20條
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國防工業,其種類如下:一、國防部及所屬機關直接經辦之軍需工業…
第21條
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現任國防工業專門技術員工,應具條件如下:一、於國防工業緩召機…
第24條
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之現職專任教…
第25條
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指其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或二十歲以下,或患…
第27條
兄弟同時接獲動員、臨時召集令時,得協議推定一名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第28條
養子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緩召,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前項緩…
第29條
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得予緩召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
第32條
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得予緩召情形,得由國防部依其性質及軍事需要,分別規定其申請年次…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4條
申請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役男,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者,核准機關…
第3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於每一年度辦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後,應分別繕造統…
第36條
對於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有異議者,應於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複核申…
第37條
在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或召集之執行。在申請複核期間,經徵集或召集…
第38條
各級學校應指定專人承辦緩徵、緩召業務,並報請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39條
本辦法有關司(軍)法機關應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作業規定,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國防部定之。
第40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國防部分別定之。
← 第40條
看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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