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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36條

第 六 章 附則
對於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有異議者,應於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複核申請書,檢附有效證件,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及替代役役男送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核;後備軍人送由原辦理機關依原申請程序層轉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複核之。申請複核,除特殊情形者外,以複核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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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4條申請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役男,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者,核准機關…第35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於每一年度辦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後,應分別繕造統…第37條在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或召集之執行。在申請複核期間,經徵集或召集…第38條各級學校應指定專人承辦緩徵、緩召業務,並報請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第39條本辦法有關司(軍)法機關應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作業規定,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國防部定之。第40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國防部分別定之。第4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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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