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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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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2條
機場、港口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及市區免稅商店出售之貨物,須由購貨人報運出口者,應按普通貨物出口報關手續填送出口報單並檢附航空或輪船公司旅客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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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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