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 第28條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8條
免稅商店自行停業或經廢止登記者,其保稅貨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保稅貨物,應由海關封存或與免稅商店聯鎖於該商店之倉庫內,海關應不定期派員巡查,必要時得予保管。 二、免稅商店應向監管海關洽訂或由監管海關逕予訂定盤存日期辦理結束盤存,如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依
第二十六條
規定辦理。 三、經盤存之貨物,監管海關應即按結存數量發單課徵各項稅費。未能依前款規定辨理結束盤存者,海關得逕依帳面結存數量課徵各項稅費。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7-1條
看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