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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7條

免稅商店有關之帳冊及編製之報表,應於年度盤存結案後,保存五年;其有關之憑證保存三年。 前項有關之憑證,免稅商店得於盤存結案後報經監管海關核准,以微縮影片、磁帶或磁碟片等按序攝錄後依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單證得予銷燬。但監管海關進行查案,須複印單證及有關文件時,免稅商店應負責提供,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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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