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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3條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其他團體或專業人員得協助出養人、收養人簽訂資料釋出意願書。 出養人、收養人得隨時簽訂或修正資料釋出意願書。但違背收出養雙方之書面約定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審議、評估下列事宜:一、第三條第二項但書事宜。二、第五…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下列資訊:一、識別資訊:出養人、收養人、被收養兒童及少年本人與其三親等內親…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下列機關(構)、個人提供收出養資訊:一、法院。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5條下列各款之人,得備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提供第二條之資訊:一、被收養兒…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接受申請第二條資訊者,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申請人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者:經確認身分…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評估提供第二條之資訊將造成申請人心理傷害,得於提供資料前,建議其接受諮商輔導。第8條(刪除)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審議、評估下列事宜:一、第三條第二項但書事宜。二、第五…第10條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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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