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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 第9條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審議、評估下列事宜: 一、
第三條
第二項但書事宜。 二、
第五條
第一項第四款利害關係人之認定事宜。 三、
第六條
第二款但書事宜。 四、其他與收出養資訊有關之爭議事宜。 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 二、民間團體代表。 三、學者及專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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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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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刪除)
第10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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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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