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 第2條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下列資訊: 一、識別資訊:出養人、收養人、被收養兒童及少年本人與其三親等內親屬及相關人員之姓名、戶籍地址、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可辨識身分之資料。 二、非識別資訊: (一)出養人、收養人、被收養兒童及少年本人與其三親等內親屬及相關人員之工作單位、地點。 (二)收養聲請狀。 (三)收出養同意書。 (四)出庭筆錄。 (五)收養人訪視評估報告。 (六)出養人訪視報告。 (七)收養登記申請書。 (八)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聲請之裁判書;如有確定證明書者,併同確定證明書。 (九)個案紀錄及照片。 (十)出養人、收養人與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健康資訊。 (十一)資料釋出意願書。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下列各款之人,得備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提供第二條之資訊:一、被收養兒…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接受申請第二條資訊者,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申請人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者:經確認身分…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其他團體或專業人員…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下列機關(構)、個人提供收出養資訊:一、法院。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5條下列各款之人,得備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提供第二條之資訊:一、被收養兒…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接受申請第二條資訊者,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申請人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者:經確認身分…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評估提供第二條之資訊將造成申請人心理傷害,得於提供資料前,建議其接受諮商輔導。第8條(刪除)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審議、評估下列事宜:一、第三條第二項但書事宜。二、第五…第10條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看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