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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接受申請第二條資訊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申請人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者:經確認身分後提供之。 二、申請人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者:經確認身分,且出養人或收養人於資料釋出意願書表示同意,或事後同意者,提供之。但收養人或出養人行蹤不明或死亡,且未表示同意者,經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評估核可後提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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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