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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5條

下列各款之人,得備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提供第二條之資訊: 一、被收養兒童及少年。 二、出養人或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生父、生母。 三、收養人。 四、利害關係人。 第二條資訊有錯誤或遺漏時,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更正及補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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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