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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8條

安置及教養機構,應以安置對象最佳利益為原則,提供生理、心理、社會發展需求及其權益有關之服務;其服務內容如下: 一、生活照顧及生活能力養成。 二、心理與社會評估及輔導。 三、就學安排與協助及課業輔導。 四、健康與衛生保健之教育及指導。 五、性、性別、情感及生命有關之教育。 六、休閒活動安排。 七、職涯探索與就業準備及輔導。 八、家庭維繫及返家準備。 九、結束安置前之自立準備及轉銜。 十、兒童及少年相關權利意識培養。 十一、結束安置後關懷服務。 十二、其他必要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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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