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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1條

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 第 三 節 安置及教養機構
安置及教養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平方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置未滿二歲之兒童者:每人不得少於十平方公尺;其中寢室及盥洗衛生設備,合計每人不得少於三點五平方公尺。 二、安置二歲以上之兒童及少年者:每人不得少於十五平方公尺;其中寢室及盥洗衛生設備,合計每人不得少於八平方公尺。 三、每一寢室安置未滿三個月之兒童最多以十五人為限,三個月以上未滿二歲之兒童最多以九人為限,二歲以上之兒童最多以六人為限,少年最多以四人為限。 四、安置未成年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母親、嬰兒,每人不得少於二十平方公尺,其中寢室、盥洗衛生設備,合計每人不得少於十平方公尺;每四人至少應有一間盥洗設備。 安置及教養機構之室外活動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並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參酌當地實際情形,以室內樓地板面積代之。 安置及教養機構安置未滿六歲之兒童,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為限。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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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0條偏遠、離島或原住民族地區依本標準規定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有困難者,得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

「安置及教養機構」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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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