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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0條

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 第 三 節 安置及教養機構
安置及教養機構生活空間之規劃,應以營造家庭生活氣氛為原則,設置下列設施設備: 一、客廳或聯誼空間。 二、餐廳。 三、盥洗衛生設備。 四、廚房。 五、寢室,包括工作人員值夜室。 六、其他與生活起居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 除前開設施設備外,安置及教養機構應視服務性質,設置下列設施設備: 一、多功能活動室。 二、辦公室。 三、會談室。 四、圖書室。 五、保健室。 六、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 前項各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 安置及教養機構並得視業務需要增設調奶台、護理台、沐浴台、育嬰室、職訓室、會議室、情緒調整室、感染隔離室、會客室、健身房、運動場等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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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安置及教養機構,應以安置對象最佳利益為原則,提供生理、心理、社會發展需求及其權益有關之服務;…第19條安置及教養機構應視安置對象之年齡、性別、需求及安置理由等,採分樓層或分區域方式規劃安置與教養…第21條安置及教養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平方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安置未滿二歲之兒…第22條安置及教養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主管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機構負責人應指…第22-1條安置未滿二歲之兒童,每三人至少應置托育人員、保育輔導人員或助理保育輔導人員一人;未滿三人者,…第22-2條安置兒童及少年,每十五人應置社會工作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第22-3條安置二歲以上兒童及少年,每三十人應置心理輔導人員一人;未滿三十人者,得以特約方式進用。第22-4條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為甲等以上者,其所進用人員未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第23條安置及教養機構應以獨立設置為原則,兼辦其他類型機構業務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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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