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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2條

安置及教養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 主管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機構負責人應指定符合主管人員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三十日者,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期間不得逾一年。 安置及教養機構應置下列工作人員: 一、托育人員、保育輔導人員或助理保育輔導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三、心理輔導人員。 四、醫師或護理人員。 五、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應為專任;第三款、第四款人員,得以特約方式辦理;第五款人員得為專任或兼任。 第三項第一款助理保育輔導人員之人數,不得逾保育輔導人員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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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