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及教養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
主管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機構負責人應指定符合主管人員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三十日者,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期間不得逾一年。
安置及教養機構應置下列工作人員:
一、托育人員、保育輔導人員或助理保育輔導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三、心理輔導人員。
四、醫師或護理人員。
五、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應為專任;第三款、第四款人員,得以特約方式辦理;第五款人員得為專任或兼任。
第三項第一款助理保育輔導人員之人數,不得逾保育輔導人員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