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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3條

安置及教養機構應以獨立設置為原則,兼辦其他類型機構業務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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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