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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設立許可
公、私立課後照顧中心,由鄉(鎮、市)公所、私人或團體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式三份,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課後照顧中心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等基本資料;負責人並應檢附其無違反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二、課後照顧中心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 三、建築物位置圖及平面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四、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與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與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私人或團體所有者,應分別檢具經公證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三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課後照顧中心應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五、財產清冊及經費來源。 六、預算表: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預算。 七、組織表、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 八、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 九、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 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十一、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附法人或團體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或團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附設課後照顧中心文件影本。 前項第九款履行營運擔保能力之認定及第十款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命申請人就第一項所定文件、資料繳交正本,備供查驗。 直轄市、市主管機關指定區公所辦理課後照顧中心者,由直轄市、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之。 第一項第一款負責人如下: 一、由鄉(鎮、市、區)公所或團體設立者:以其代表人為負責人。 二、由法人設立者:以其董(理)事長或有代表法人資格之董(理)事為負責人。 三、由自然人設立者:以設立人為負責人;設立人為二人以上者,以推舉之代表人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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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十條第一項之申請後,經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

「設立許可」的其他條文

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設立之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其任務如下:一、…第9條公立課後照顧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公立國民小學,或由公立國民小學提出申請,經直轄…第11條課後照顧班、中心之命名及更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私立課後照顧班、中心,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解其…第1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十條第一項之申請後,經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第13條設立許可證書應至少載明課後照顧中心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機構面積、最大招收人數、許可日期…第14條前條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時,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第15條課後照顧中心遷移者,應向遷移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設立;其遷移至原行政區域外…第16條課後照顧中心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三十日前敘明理由、日期,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第17條課後照顧中心在原址進行改建、擴充、縮減場地、增減招收人數等事項時,應於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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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