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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 二 章 設立許可
課後照顧中心遷移者,應向遷移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設立;其遷移至原行政區域外者,並應向原主管機關申請歇業。
AI 白話解釋

「設立許可」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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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