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13條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設立許可證書應至少載明課後照顧中心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機構面積、最大招收人數、許可日期及許可文號;其格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