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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8條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七十六條
第四項規定設立之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訂直轄市、縣(市)推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目標及方針。 二、協調規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推動。 三、審議其他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事項。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直轄市、縣(市)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並就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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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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