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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 第10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
第九條
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 二、在光電、通訊技術、工業自動化、材料應用、高級感測、生物技術、資源開發或能源節約等著有成績,而所學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三、在公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電信、飛航、航運、深水建設、氣象或地震等領域有特殊成就,而所學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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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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