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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第 二 章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
未兼具外國國籍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或第十五款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或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合法工作,而申請居留者,由移民署準用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聘僱許可之規定審核之,免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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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移民署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撤銷或廢止無戶籍國民居留或定居許可時,應通知各該中央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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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