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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第 二 章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第11條未兼具外國國籍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或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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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第11條未兼具外國國籍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或第十五…第12條移民署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撤銷或廢止無戶籍國民居留或定居許可時,應通知各該中央目的事…第13條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入國者,應於檢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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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