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 第9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第 二 章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
本法
第九條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
第11條
未兼具外國國籍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或第十五…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的其他條文
第10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
第11條
未兼具外國國籍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或第十五…
第12條
移民署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撤銷或廢止無戶籍國民居留或定居許可時,應通知各該中央目的事…
第13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入國者,應於檢察機…
← 第8條
看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