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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移民署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撤銷或廢止無戶籍國民居留或定居許可時,應通知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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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