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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13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廢止其停留許可: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假釋、赦免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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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