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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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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
十四歲以上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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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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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條
看 入出國及移民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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