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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 第14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移民署為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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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2條
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前項所定人…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的其他條文
第8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
第9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
第10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
第11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一、有事實足…
第12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者,除合於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十條第一項…
第13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廢止其停留許可: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
第15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經許可入國,或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居留或限令出國之期限者,移民署得逕行強…
第16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僑居地區之特殊狀況,必須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者,由主管機關就特定國家、…
第17條
十四歲以上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入國…
← 第13條
看 入出國及移民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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