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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各兒童之家暫行組織規程
› 第11條
內政部各兒童之家暫行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 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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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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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各兒童之家置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9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10條
各兒童之家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兒童之家訂定,報本部備查。
←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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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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