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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國土安全韌性執行辦法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國土安全韌性執行辦法規範內政部為因應國際情勢變化,強化國土安全韌性所採取的措施,目的在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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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6-01-22・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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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為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國土安全韌性,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以自辦、補助或輔導等方式,執行本條例第三條第九款規定之強化國土防衛能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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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為執行強化國土防衛能量措施,本部得推動下列工作項目: 一、加強反恐維安能量及建置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效能。 二、建置防災協作中心及村(里)防救災緊急維生設備。 三、改善公有建築物防空避難空間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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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以補助方式執行前條規定之工作項目者,其補助項目、對象、基準及金額如附表。 前項工作項目之執行期間、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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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已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享有補助、獎勵、津貼或其他給與者,不得就同一事項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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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部對於第三條工作項目之執行應定期考核;受補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 未依前項規定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已撥付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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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第三條工作項目之執行及前條之考核,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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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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