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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國土安全韌性執行辦法 第6條

本部對於第三條工作項目之執行應定期考核;受補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 未依前項規定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已撥付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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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