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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國土安全韌性執行辦法 第3條

為執行強化國土防衛能量措施,本部得推動下列工作項目: 一、加強反恐維安能量及建置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效能。 二、建置防災協作中心及村(里)防救災緊急維生設備。 三、改善公有建築物防空避難空間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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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內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國土安全韌性執行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為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國土安全韌性,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以自辦、補助或輔導等方式,執行本條…第6條本部對於第三條工作項目之執行應定期考核;受補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未依前項規定提供…第7條第三條工作項目之執行及前條之考核,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為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國土安全韌性,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以自辦、補助或輔導等方式,執行本條…第4條以補助方式執行前條規定之工作項目者,其補助項目、對象、基準及金額如附表。前項工作項目之執行期…第5條已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享有補助、獎勵、津貼或其他給與者,不得就同一事項依本辦法申請補助。第6條本部對於第三條工作項目之執行應定期考核;受補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未依前項規定提供…第7條第三條工作項目之執行及前條之考核,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第8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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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