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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國土安全韌性執行辦法 第4條

以補助方式執行前條規定之工作項目者,其補助項目、對象、基準及金額如附表。 前項工作項目之執行期間、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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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