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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內政部為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所設置委員會的組織、任務和運作方式,以達成有效防治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的目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7-21・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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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考核有關機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四、提供大眾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及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協助公、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處理程序、建構服務與醫療 網絡,推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 七、統籌家庭暴力之整體資料,供法官、檢察官、警察人員、醫護人員及 其他政府機關人員相互參酌,並對被害人之身份予以保密。 八、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資料之整理、運用、統計。 九、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並提供輔導、補助。 十、其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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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設綜合規劃組、保護扶助組、教育輔導組及暴力防治組,分別掌理前 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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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 (以下稱 本部) 部長兼任;四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副 首長及司法院代表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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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各有關機 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其中民間團體代 表、學者及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之委員,每屆應至少改聘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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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副執行秘書 、專門委員、秘書、組長、視察、編審、專員、科員、辦事員及書記,辦 理本會業務,必要時並得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聘用社會工作及相關專業 人員。 暴力防治組組長,由本部警政署相當職務之人員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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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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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外, 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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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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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代表出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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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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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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