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8條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外, 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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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