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6條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副執行秘書 、專門委員、秘書、組長、視察、編審、專員、科員、辦事員及書記,辦 理本會業務,必要時並得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聘用社會工作及相關專業 人員。 暴力防治組組長,由本部警政署相當職務之人員調兼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規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研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法…
第3條
本會設綜合規劃組、保護扶助組、教育輔導組及暴力防治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以下稱本部)部長兼任;四人為副主任…
第5條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各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民間團體…
第7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
第8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
第9條
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第10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代表出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第11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12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
看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