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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各有關機 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其中民間團體代 表、學者及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之委員,每屆應至少改聘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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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