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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部長就本部熟諳法律之高級職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任之。任期二年,屆滿得續派、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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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