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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審查法規程序如左: 一、法律草案之審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為之。 二、法規命令草案之審查,由主任委員視其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並以一人為召集人組織小組審查之,但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提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之。 法規審查,應請有關業務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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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