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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8條
內政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本會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召集人為主席,主任委員或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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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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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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