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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配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日常工作,專門委員一人、組長三人、秘書二人、編審一人,專員二人、科員一人、書記一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必要時得報請部長核准暫調若干人協助之。 前項人員,除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及組長兼任外,餘由本部總員額內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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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