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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辦事細則
› 第3條
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辦事細則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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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隊長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第4條
本隊設下列科、室、中隊:一、勤務督導科。二、訓練整備科。三、人事室。四、政風室。五、主計室。…
第5條
勤務督導科掌理事項如下:一、重大災害、立體救災人命搜救勤務之規劃、督導、管理及與其他支援單位…
第6條
訓練整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協助各級政府重大災害、立體救災搶救演習及訓練之執行。二、協助各級…
第7條
人事室掌理本隊人事事項。
第8條
政風室掌理本隊政風事項。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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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勤務中隊掌理事項如下:一、國內各地區重大災害之人命搜救支援。二、執行立體救災之人命搜救。三、…
第11條
本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2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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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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