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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辦事細則 第6條

訓練整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各級政府重大災害、立體救災搶救演習及訓練之執行。 二、協助各級政府、民間搜救組織之訓練與本隊各單位搜索、救援及技術等之專業訓練。 三、常年訓練、國內外進修與研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各項救災戰技、課程與標準作業程序之研究、規劃及督導。 五、救災車輛、裝備、器材、消防服制及設施採購規範之擬定。 六、救災車輛與裝備器材之維護、管理及督導。 七、出納、財務、營繕及其他庶務管理。 八、辦公廳與宿舍等不動產之管理配置。 九、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訓練整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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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