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 第1條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第1條

本條例依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之一規定制定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承內政部部長之命,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行政及災害防救事務,統一指揮…第3條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制度之釐定與各級消防組織設立、裁併及人力調配之規劃、…第4條本署設七組至九組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第5條本署設秘書室,掌理法制、公共關係、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第6條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及人員;副署長…第7條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至九人,主任二人,隊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副隊長…第8條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第9條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0條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第11條本署視業務需要,得設消防科學研究所、消防學校、各港務消防隊、各科學工業園區消防隊及各加工出口…第12條本署為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應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第13條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第14條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第15條本署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或兼任之。第16條本署為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對各級消防機關得發布署令。遇有重大災害,本署得逕予調度各級消防…第17條本署辦事細則,由本署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第18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看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全文第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