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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第15條

副署長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營建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關於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四、關於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關於署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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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