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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第17條

組長、室主任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組(室)業務有關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考核之擬議事項。 五、關於依照本署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六、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及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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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