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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暫行組織規程
› 第2條
內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內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 (以下簡稱本隊) 業務以適於重機械施工工程 為限,其範圍如下: 一、內政部交辦工程。 二、內政部營建署計畫工程。 三、奉准之委託工程。 四、內政部營建署交辦之天然災害搶修支援事項。 五、其他交辦工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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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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