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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暫行組織規程 第9條

本隊為辦理各項工程施工,得視需要設置區施工隊、機具保養場、瀝青拌 合場、施工站,置區隊長、副區隊長、場長及主任。隊、場、站所需人員 ,由本隊總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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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