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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行政管理會報規則 第4條

會報由常務次長任召集人主持會報,常務次長因事不克出席時,由主任秘 書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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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