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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3條

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與偵查犯罪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司法警察業務、經濟犯罪偵查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重大特殊刑案之管制、聯繫及協助偵查。 四、犯罪紀錄資料之蒐集、彙整、運用、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犯罪情報之蒐集、傳遞及運用。 六、刑事器材與留置室之管理、督導及考核。 七、辦理刑事鑑識業務。 八、受理民眾交存拾得遺失物業務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九、辦理檢警聯繫業務。 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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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