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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設業務組、修護組 、指揮管制組 (第一、二、三、四組) ,並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防空情報之蒐集、處理、運用暨空襲警報與燈火管制命令之接受 與發布事項。 二、關於敵對機 (不明機) 、船艦、空降部隊動態查報暨保持與空軍作戰 司令部、電力公司、搜救中心等有關單位之聯繫事項。 三、關於本中心有、無線電器之修護、保護與補給作業事項。 四、關於災害時期代發各市、縣 (市) 電報事項。 五、關於核射線中心作業與核防廣播暨災害情況之查報與支援命令下達事 項。 六、關於颱風警報廣播事項。 七、關於船舶海難求助及申請支援之傳報事項。 八、關於必要時支援各市、縣 (市) 通訊器材之檢修事項。 九、關於防情特勤勤務事項。 十、關於各市、縣 (市) 管制中心值勤紀錄統計查核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有關本中心防情作業勤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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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