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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7條

本中心置保防管理員,依法辦理保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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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業務組、修護組、指揮管制組(第一、二、三、…第3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主任一人,襄理之。第4條本中心置技正、組長、技士、組員、技佐、書記。第5條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第6條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8條本中心於竹子山、火炎山、阿里山、壽山、四堵山各設中繼台一台,執行防情通信任務,中繼台置台長、…第9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10條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第11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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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